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175号
原告陕西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安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焕香,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艺长华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晓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艺长华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450元。
审 判 员 张国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