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604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A1H0X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三弈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赵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