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兵、***与望*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迎执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文兵,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望*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迎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望*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65837元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大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