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童品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民初2507号

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鹤庄村(翠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4895W(1-1)。

法定代表人:李升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西段(永恒大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711348327。

法定代表人:徐祖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品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胡友良,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童品运、胡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4元,由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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