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鹤庄村(翠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升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品运,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原审被告: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西段(永恒大厦旁)。

法定代表人:徐祖奇,总经理。

原审被告:曹敏贵,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审被告:胡运苟,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童品运及原审被告望江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敏贵、胡运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9元,减半收取326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舫

审 判 员  杨再松

审 判 员  陈澜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莹

书 记 员  毕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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