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帮筑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帮筑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丘渤海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7748号之一 原告:***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道*****创新中心B-21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帮筑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丘渤海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渤海路街道幸福家园底商2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帮筑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1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帮筑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丘渤海路分公司、中帮筑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5元,保全费1212元,由***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