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永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318号之一
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Q211室。
法定代表人:葛景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曹鑫。
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