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318号
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Q211室。
法定代表人:葛景阳。
被告:上海永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曹鑫。
原告上海瑾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进行正常诉讼活动,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