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364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新村13号楼一单元501室。 被申请人: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