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3诉前调书28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杜科新村13号楼1**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0元,违约金13200元,合计29200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淄*****防水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为:室内卫生间、阳台清理、刷堵漏王、墙面聚氨酯、墙面等;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工程总价款的20%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地面面积为4310.80平方米,墙面面积为3206.03平方米,共计工程款66048.45元,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仍有16000元至今未付,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元;
二、原、被告对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