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662号
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口***45号17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F4KB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宏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以西、***以北华地丽舍001幢1**310号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96062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T0CB7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宏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安 静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