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5499号
原告: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54元,减半收取计506.27元,由原告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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