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9119号
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南明月双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16C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陈学彬,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