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9119号 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南明月双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16C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陈学彬,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路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