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6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