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窑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7764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团风镇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420805278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