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与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与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