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与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525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907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广场东路29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15156228W。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F5栋7层AB单位701、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57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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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30.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