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1民初294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市广场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