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02民初3702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福绵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广场东路29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15156228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