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902民初3026号 原告:***,女,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6日生,汉,住广****市玉州区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市广场**路**号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住所地广**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以需时间补证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