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902民初3026号
原告:***,女,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6日生,汉,住广****市玉州区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市广场**路**号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住所地广**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以需时间补证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