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10号
申请人:**,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张见见,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该市燕郊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61301819U。
法定代表人:胡建春,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74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新华分理处,银行账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见见名下账户的存款6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华曹宅支行,银行账号:×××,冻结金额3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圣路支行,银行账号×××,冻结金额3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见见名下账户的存款6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冻结金额3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冻结金额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74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新华分理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阮 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