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82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誉城1号交易中心18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CFR623。

法定代表人:洪光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兴旺九华国际大厦27层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0051B。

法定代表人:张清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胡敬龙,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胡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计3083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53元,由原告马鞍山鸿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