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0051B,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兴旺九华国际大厦27层27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利。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一办2601。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
本院在执行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