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03民初609号

原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兴旺九华国际大厦27层27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鲁庆,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第三人:罗志星,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第三人: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光镇财政所土地所计生委办公楼213室。

负责人:**。

原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安消防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鲁庆、罗志星、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皖0803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后***不服该调解书,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皖08民申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皖08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中的《授权委托书》由**冒充***签署,事后亦未取得***追认,本案的民事调解书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并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鲁庆、罗志星、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青,被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第三人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的负责人稽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志星、鲁庆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43365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为12968元[计算方法为:2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违约金(200000×7.125%÷360×60=2375),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0%,15万元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违约金(350000×7.125%/360×60=4156),83653元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433653×7.125%/360×75=6437),此后以433653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第三人鲁庆、罗志星对上述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原本相识,2015年6月其提出由原告设立分公司,其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分公司财务单独核算,因经营分公司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15年6月11日原告设立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被告遂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2017年1月16日其承接安徽省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车间消防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徐斌工亡的事件。工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以分公司名义径自与工亡家属达成协议后未能按协议履行,致使原告被诉并执行433653元。原告款项被强制执行后,**出具了个人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原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并未能按约履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主经营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承担共同清偿义务。在诉讼期间**、***申请追加了罗志星、鲁庆为第三人,并陈述**与第三人之间具有合伙关系,故此,原告方依法变更了诉请,并提出了以上诉请,请法院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我愿意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原告在本案中对我的诉求没有意见,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希望能与原告协商每个月还一点。

被告***辩称:1、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在法律上是原告的分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案涉舒美特工亡事件中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859号判决书已经对此予以认定,并判决原告是该案件赔偿责任主体,最终由原告实际赔偿并无不当;2、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系**与鲁庆共同成立合伙经营,期间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不应当基于当时的夫妻关系承担该笔债务;3、**与***2018年离婚时已经向其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务,**本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个人还款承诺书数额远超出正常家庭生活所需,***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原告与**的私下合意行为,排除了***的重要权利,让其承担该笔债务有失公平;4、原告请求违约金及计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利率和基数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述称: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原告诉状上陈述的基本上是事实。

第三人罗志星、鲁庆未作陈述。

云安消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云安消防公司提交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017)皖0827执保41号执行裁定书、款项划转银行凭证、离婚协议书,***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望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罗志星及鲁庆户籍证明、销售清单、收据、报销单,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云安消防公司提交的个人还款承诺书,因该承诺的出具人**对承诺书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份个人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提交的录音,因录音的一方当事人鲁庆未到庭,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借用云安消防公司名字设立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负责人为**。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虽名为云安消防公司的分公司,但实际该分公司对外独立经营,财务单独核算,经营产生的损益也由其自行承担。

2017年1月16日,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与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将舒美特纱业间消防改造工程承包给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望江县长岭镇。2017年2月11日,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聘用的员工徐斌在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承建的长岭镇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工地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16日死亡。2017年2月21日,在望江县村民委员会见证下,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与徐斌近亲属就徐斌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徐斌死亡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6万元(医疗费已支付3.6万元);2、付款方式:一期截至协议日已支付30万元,二期3月27日支付30万元,三期4月27日支付12万元,四期5月27日支付10万元;……;6、如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魏青松自愿承担未履行本协议的赔偿款项本息;……。因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未能按协议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徐斌的近亲属舒结霞、李玉花、徐玲玲、徐婉欣于2017年4月25日将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云安消防公司、魏青松诉至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82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云安消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舒结霞、李玉花、徐玲玲、徐婉欣赔偿款42万元,并自2017年3月27日始以42万元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赔偿款之日止;2、魏青松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舒结霞、李玉花、徐玲玲、徐婉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收取4183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453元,由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云安消防公司负担。云安消防公司因该判决在2017年8月17日被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扣划433653元。

2017年12月7日,**向云安消防公司出具一份《个人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系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负责人。本人于2017年元月16日与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当,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坠亡。坠亡家属诉讼当地法院。云安消防公司被强制执行赔偿费用433653元。于此产生的费用归本人**偿还。本人计划于2017年12月底偿还云安消防公司20万元,2018年2月前偿还云安消防公司15万元,剩余部分在2018年5月底前全部赔付完毕。同时于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负责,与云安消防公司无关(包括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罚款)。以上承诺,本人**一定积极履行,云安消防公司有保留诉讼的权利,本人愿意承担不履行偿还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因**未能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云安消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云安消防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中对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没有诉求,本案的诉求不及于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

另查明,**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3.3条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注册出资成立的安徽省精通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和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离婚后上述两公司所有权利义务均归**。**补偿***人民币30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十万元,与抚养费每年分两次一同打入***指定账户,如不能足额按时支付,**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保证上述两个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义务,鲁庆、罗志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徐斌系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聘用的员工,此次工亡事故发生在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承包工程的施工期间,因此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应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云安消防公司根据望江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向受害人亲属赔偿的义务,虽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且云安消防公司及**均表示该分公司对外独立经营,财务单独核算,因此,对云安消防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应当在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中予以返还,云安消防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中对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没有诉求,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行使。**自愿出具《个人还款承诺书》,同意对云安消防公司支付的433653元予以偿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云安消防公司主张**清偿欠款43365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云安消防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明确表示同意按该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另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认定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虽然涉案事故发生在**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只是云安消防黄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出具《个人还款承诺书》是其个人自愿加入债务的行为,***并未在《个人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云安消防公司主张***承担支付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云安消防公司主张鲁庆、罗志星与**系内部合伙关系,并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336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以3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3653元为基数计算;标准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鑫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江 苏

(已上诉,尚未生效)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