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66号
原告:乐清市吕庄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超。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吕庄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吕庄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屠小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胡晓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