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中园商务大厦三楼A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2030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526544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科技城科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有工程质保金。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科技城科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暂无法提取。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3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547.5元、执行费3695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 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大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