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951号
原告: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中园大厦商务楼三楼A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洞头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霞光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洞头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纠纷与本院原告温州洞头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天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所涉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浙0305民初9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