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修平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市修平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5566号 原告:沈阳市修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64-2号14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1-31号(7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市修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沈阳市修平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5990元及违约金15010元(以559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2月21日),以上共计5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碧海蓝湾洗浴中心”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约定总价为55990元,分三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期完工,但被告一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工程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至今尚欠35990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公司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往来,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被告二***、被告三**作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1-31号(7门);案涉《“碧海蓝湾洗浴中心”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融创**公馆商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沈阳市于洪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退返原告沈阳市修平建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