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7448号
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1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第三人: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弄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员工。
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应被告申请追加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