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号之一
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1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G区109室。
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