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7327号
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61XXXXMA6WHQDW59。
法定代表人:韩洪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61XXXXMA6TXBQW15。
法定代表人:张璐。
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立案后,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元(原告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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