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86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懂,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做出(2022)陕0104民初102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16352.74元的等值财产。现当事人已调解解决纠纷,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16352.74元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