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度假区佳隆庄园小区c-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10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16352.7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1个;于2022年10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平安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依法解除对上述2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0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