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56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自调解书生效后,按照约定期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追索债权费用共计72.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19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上述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22年11月12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29291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 3、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房产一套,本院依法于诉讼阶段予以保全查封(轮候),查封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查封期限为三年。 4、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TXX**、陕AQXX**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诉讼阶段予以保全查封(轮候),查封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查封期限为两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531475元,已执行292910元。本案执行费7715元,已足额收取。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