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秦汉大道69号西部新材料交易中心8号库西排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度假区佳隆庄园小区C-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鑫雄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13670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1367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