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102号 申请人: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4RTA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BQW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欣福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4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30000.28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189.3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25.65元;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300625.31元,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8月18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2年8月19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陕AXXX**丰田牌、陕AXXX**览胜牌车辆的档案信息,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4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