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天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445-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天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
本院在执行合肥天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83317.97元、违约金195172.73元、诉讼费2663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451元,合计22295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83317.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