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125民初54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与凤阳路交口嘉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816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红装饰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红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红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1153900元,逾期付款利息182988元(2015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此后以115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被告***将定远县南泊湾宾馆及茶楼装饰工程交给原告施工,2014年7月,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使用。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决算,共同在定远县南泊湾商务宾馆装饰工程决算定案表上签章,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工程总价款为2300000元;2、截至2014年11月24日,建设方已付工程款950000元,剩余1350000元在2014年农历年底前付350000元,余款在2015年4月起每月付100000元,直至付清。双方决算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所以,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150000元,尚欠1150000元。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另,被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装修定远县南泊湾宾馆及茶楼后,由被告***登记注册了定远县南泊湾商务酒店,并担任负责人,负责定远县南泊湾商务酒店的日常经营。所以,被告***装修定远县南泊湾宾馆及茶楼是为了家庭的生产经营,其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两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共同辩称:整个南泊湾酒店由原告装修没有异议,双方按照230万元装修款来结算也没有异议,但是从原告装修后使用不到一年,即发生使用中卫生间发生严重漏水、渗水的情况,被告方一直要求原告方来修理,原告方认为可能是房屋土建中水管漏水导致的,因而一直拒绝维修,对被告的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此被告在本案也提起了反诉,并且在反诉中也申请了对宾馆漏水的原因做司法鉴定,因此对本诉原告诉请在最终的维修方案确定以后,在扣除维修价格以后双方进行实际找补。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定远县南泊湾商务酒店内的防水及其他不合格工程(具体以坚定结论确定的范围为准)维修至合格为止,赔偿因其工程不合格给反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暂定20万元(具体在鉴定结论确定后再行提出具体要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与反诉人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在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入股南泊湾商务酒店的情况下,反诉人以口头方式将南泊湾商务酒店1-8楼的装修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全部交由被反诉人负责完成,被反诉人也明确保证其将按时、按质、按量圆满完成工程设计及施工,将一个崭新的、高于定远格林豪泰酒店档次的酒店交于反诉人经营。
被反诉人接受委托后,即边设计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由于房屋未竣工验收等问题,在当年春节前便停止施工;直到2013年10月后,被反诉人才又恢复施工,至2014年10月底整个工程才基本完工。施工期间,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一定要把好质量关,特别是卫生间防水,一定要施工好、不能渗漏水,对此被反诉人也多次明确表示,其对卫生间的防水处理,在材料上使用的是最好的软性材料、施工方案上是对卫生间四面墙体从上到下全部采取多层次防水处理,所以将保证上诉人经营期间(12年)决不渗漏水。2014年11月初,南泊湾商务酒店开始了试营业,至2015年5月1日进行了正式开业。但在经过当年年前年后较多客人入住、在对酒店卫生间的正常使用后,至2015年4月反诉人即发现酒店内三、四楼客房卫生间内部墙体出现了渗漏,客房内卫生间墙体的墙纸出现少量脱落现象;后随着不断使用,酒店内五楼、六楼也都出现了卫生间墙体的墙纸出现脱落现象,而且到了当年年底,三、四、五、六楼客房卫生间的外部走廊均出现了墙纸发霉并脱落现象,而且是越来越严重;另外三楼多间房屋顶面也出现了大面积漏水现象,最终使得整个三楼茶楼无法经营、酒店客房严重破败而导致生意直线下滑,给反诉人造成严重的经营损失。对此,从一开始出现渗漏现象,反诉人即告之被反诉人,要求其立即找出渗漏水原因并进行妥善维修,而被反诉人却总是以种种诸如可能是其他原因而非其装修原因导致渗漏等理由推卸责任;直到2016年年后整个酒店出现全面渗漏---从房内到房外走廊均出现大面积严重渗漏时,被反诉人竟然声称其装修“都过了五六年了,早过了保修期限…”“所有宾馆都一样,只要使用一段时间后都会出现渗漏,这是正常现象…”而明确拒绝维修。对此反诉人明确表示不可接受,并多次要求其立即提出维修方案、立即进行维修直到完全杜绝渗漏、恢复原状为止,而被反诉人仍置之不理。不得已到2016年底,为了防止被反诉人推卸责任,反诉人对整个酒店的渗漏、破损现状通过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被反诉人得知后,不得已才出面与反诉人协商维修事宜;经双方多次交涉后,被反诉人同意将所有渗漏部分包括卫生间在内全部拆除,再按原设计方案及标准重新装修;但后由于被反诉人坚持自已提出的拆除并重新装修方案而拒绝与反诉人就此方案的公正性、合理性及各规性进行协商,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反诉人整个茶楼、酒店的漏水状况至今仍在继续。
反诉人认为,反诉人将南泊湾商务酒店的全部装修工程交由被反诉人施工,双方虽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被反诉人依法仍应对工程质量按国家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由于被反诉人不当施工,致使整个工程存在多处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施工后一年不到即发生漏水现象,并随着正常使用的推移,进而发生了全面漏水现现,对此被反诉人当然依法因承担维修义务;另外正由于出现大面积漏水现象,导致了整个酒店、茶楼客房破败并伴有霉变,致使反诉人从2016年后至今,每月营业收入平均减少6万元之多,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反诉人对其施工的南泊湾商务酒店装修不合格工程部分拒绝维修,也未对反诉人因此造成的巨大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反诉人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反诉,以请求法院能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发红装饰公司辩称:被反诉人的施工质量毫无问题,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南泊湾商务酒店装修工程由原告发红装饰公司承建,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2014年11月24日,被告***以建设单位身份在“定远县南泊湾商务宾馆装饰工程决算定案表”中建设单位处签字,该定案表载明:送审金额3161983.67元,核定金额2300000元,备注:截止2014年11月24日总计付款人民币95万元,剩余135万元在2014年农历年底前付35万元,其余欠款自2015年4月起每月付10万元,直至付清。后被告支付20元后(原告自认),下剩款115万元未予支付,原告诉讼来院。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并申请对南泊湾商务酒店的三、四、五、六楼卫生间内外墙严重渗漏水的原因及七、八楼防水施工与三、四、五、六楼防水施工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方建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墙面淋水试验均未发现淋水试验后卫生间墙体有水迹渗出。2、第二次蓄水试验,墙面含水率没有出现明显变大,卫生间外墙没有发现明显水迹。3、破损检测:卫生间迎水面水涂层的施工高度不低于173cm,非迎水面防水涂层的施工高度在70cm;828室与531室的墙面、地、地面防水施工方法是一致的蓄水试验中,531室的地面防水层是有效的。4、经分析3楼的卫生间漏水原因是因为卫生间在有大量积水的情况下(如4楼下水道堵塞所引起),流淌到客房及走道;加上3楼地面所用材料吸水性比其他楼层差,空气流动性差,导致3楼墙纸破损严重,墙面根部霉变等现象。4、5、6楼卫生间的漏水原因,是地面的积水(下水道堵塞)沿着门槛石及从门套根部慢慢渗透到客房过道所致。
另查明,***与***系夫妻关系,南泊湾酒店系由被告***经营,其系该酒店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发红装饰公司在承建定远县南泊湾宾馆及茶楼装饰工程并完工交付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在“定远县南泊湾商务宾馆装饰工程决算定案表”上确认下剩工程款135万元,并确定了下剩款项的具体支付方式,但其仅支付20万元,下剩115万元未能按期付款,故***应向发红装饰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15万元,对原告主张超出115万元的部分无事实依据,故对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时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另,南泊湾酒店实际由***经营,该装修工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装修定远县南泊湾宾馆及茶楼是为了家庭的生产经营,其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关于反诉,***认为被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已经申请对南泊湾商务酒店的三、四、五、六楼卫生间内外墙严重渗漏水的原因及七、八楼防水施工与三、四、五、六楼防水施工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方建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3楼的卫生间漏水原因是因为卫生间在有大量积水的情况下(如4楼下水道堵塞所引起),流淌到客房及走道;加上3楼地面所用材料吸水性比其他楼层差,空气流动性差,导致3楼墙纸破损严重,墙面根部霉变等现象。4、5、6楼卫生间的漏水原因,是地面的积水(下水道堵塞)沿着门槛石及从门套根部慢慢渗透到客房过道所致。该鉴定结论并不能证实发红装饰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已在发红装饰公司装修完毕后接收并实际经营酒店,故***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5%),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2元,由***、***负担16783元,由安徽省发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9元。反诉费4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家河
人民陪审员*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