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盈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盈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吉时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704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盈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76号(市委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吉时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竹林广场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盈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吉时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鄂0704民初17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盈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704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