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1286号
原告:淮南市飞天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街道站后社区赖山村五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586138292K(1-1)。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6750262N(1-1)。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3-3)。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保安,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淮南市飞天门窗厂与被告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飞天门窗厂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飞天门窗厂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飞天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飞天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