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瑶海区宏大石材护理经营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545号
原告:合肥瑶海区宏大石材护理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城东乡柳荫塘村(幸福路幸福家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7YX9X。
经营者:***,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四路南首雪华路2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10305X。
法定代表人:吴金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6750262N。
法定代表人:陈宏,总经理。
原告合肥瑶海区宏大石材护理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瑶海区宏大石材护理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计26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