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675026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邹 鑫 审判员 方 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