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656号之一
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科达滤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工业园区C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陈,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科达滤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江苏新科达滤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