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1435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435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8178A。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华美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0元、财产保全费3135元,由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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