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435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8178A。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国电公司价值523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公司(含国电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2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国电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