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东,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铁东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厚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洁,北京颐和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徽桐城市盛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99元、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月琴
书 记 员 李晶晶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