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保3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保全人:安徽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铁东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2098809M。

法定代表人:李厚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8178A。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安徽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81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6843872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6843872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21)皖0881执保39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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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王燕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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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81执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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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