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993号
申请人:原告安徽中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99314719。
法定代表人:程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食品公司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36631244。
法定代表人:闻春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安徽中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2155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国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