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王程与安徽中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312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993147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