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诺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1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系**妻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诺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舜耕花都11号楼25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职务总经理。
被告:淮南桑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郑广场13栋2单元20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职务总经理。
被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德路175号清华启迪科技城创客空间A幢8层。
法定代表人:韦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安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沭其,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多保,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诺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桑鑫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多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 文